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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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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焦作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六條 市建設部門會同市發改、規劃、國土、價格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發改委、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焦作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七條 市建設部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建立住房專案庫,搞好專案儲備,為逐年滾動建設創造條件。

焦作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八條 市發改部門會同市建設、規劃、國土、價格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案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投資計劃,稽核專案用地規模,按照“優先安排、專項使用”的原則,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用地計劃。市發改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稽核、報批和下達以及建設專案的立項核准。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用房,不屬於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佔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計劃。

焦作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九條 市國土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供地規劃。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徵地報批和供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