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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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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山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寶山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寶山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為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寶山市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實施細則》(江政發【2009】4號)和《轉發市房管局關於2011年度寶山市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實施意見的通知》(江政辦發(2011)95號)的規定,有關社群、仙女鎮、區民政局對申請上報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進行調查稽核,對照2011年度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1、仙女鎮城鎮戶口5年以上(2007年12月31日前);2、家庭人均月收入900元及以下;3、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8平方米及以下),並結合住房實際困難程度,今年初對初審基本合格的474戶家庭進行媒體公示。後有3戶同期申請家庭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複議,我局聯合相關部門進行復核。為確保住房保障政策“公平、公正、公開”執行,現將3戶家庭情況向社會公示,歡迎廣大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