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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實鋪品牌與合同不符合現可辦理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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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消費者權益是商業服務行業必不可少的環節。為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同時也為零售企業可能觸及到的消費者權利提供理論與實踐參考,規避零售企業"違權"風險,與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合作,持續推出"消費維權課堂",以此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支援與服務。

案情:2009年4月16 日,海淀區八里莊消協分會接到消費者丘女士投訴。丘女士稱於2008年8月11日在某傢俱城專賣店購買了總貨款為19530元的地板,該地板鋪裝完畢後,丘女士發現地板的包裝上印著另外一家地板產品的商標,當時丘女士並未在意,可後來地板連續出現質量問題,地板之間的縫隙也越來越大,該店多次維修也未見效果。丘女士要求該店退貨但遭拒絕。

消協調解結果:該傢俱專賣店給消費者辦理了全款退貨。

點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該案例中,經營者違背了合同約定,理應為消費者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