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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家電除菌標準體系即將實施 | 細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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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日前批准釋出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淨化功能洗衣機的特殊要求》。同期釋出的還有空氣淨化器冰箱、空調的除菌標準,以及家電用抗菌材料的除菌標準,上述標準均將於今年9月15日起同步實施。這些標準是2009年3月1日起實施的家電除菌標準通則——《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淨化功能通則》的細化標準。這批標準的釋出,表明我國家電除菌標準體系正在逐步完善。

記者查閱相關檔案瞭解到,新出臺的洗衣機國家標準適用於器具上或使用說明書中明示具有抗菌除菌功能的、在家庭和類似場合使用的全自動電動洗衣機,但不包括普通型單、雙桶洗衣機。標準規定具有除菌功能的電動洗衣機除菌率應不小於96%。此外,為了保證洗衣機除菌功能的長期穩定性,即洗衣機在整個使用週期中都應保持較高、有效的除菌率,該標準還對洗衣機除菌率的衰減度也作出了相應要求。標準要求,當波輪式或攪拌式洗衣機執行2000次,滾筒式洗衣機執行2300小時後,按照標準試驗方法進行檢測,洗衣機的除菌率不得低於86%。

同時,該標準對除菌率的標誌也進行了具體規定。要求具有除菌功能的電動洗衣機產品的標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必須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準確無誤、科學合理,不得帶有誤導消費者的明示與暗示。具有除菌功能的洗衣機必須標誌的內容包括除菌功能的種類、達到的除菌率等技術指標;電動洗衣機除菌功能在使用壽命期內功能正常衰減及效能變化;電動洗衣機使用壽命內需要更換、清洗的部件;抗菌的部件或部位及作用等內容。《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淨化功能 空調器的特殊要求》著重對具有抗菌、除菌、室內空氣淨化功能的空調(以下簡稱抗菌淨化空調)的衛生要求、檢驗方法和標識做了相關規定。其中,對衛生安全性的規定有:抗菌淨化空調的抗菌、除菌功能應達到下述要求:在模擬現場試驗條件下執行1小時,其抗菌(除菌率)大於或等於50%。而抗菌淨化空調的空氣淨化效能也應達到相關指標。該標準還對抗菌淨化空調的功能性檢測方法做了規定。此外,在標誌方面,抗菌淨化空調除了符合《家電抗菌功能通則》要求外,可以在產品包裝箱、產品銘牌上使用“抗菌、除菌”文字說明;在產品銘牌上使用“空氣淨化功能”文字說明,但要標明對哪種空氣汙染物具有淨化作用;同一產品具有上述兩種功能的,可在產品包裝箱、產品銘牌上同時使用“抗菌、除菌”和“空氣淨化功能”兩種文字說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淨化功能 空氣淨化器的特殊要求》則要求淨化材料應能夠更換或再生、淨化裝置能夠清洗和消毒。並應在產品說明書中具體標明產品具有相應功能、指標及淨化材料更換或再生週期與方法。《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抗菌、除菌、淨化功能 電冰箱的特殊要求》也著重規定了具有抗菌功能或同時具有去除異味裝置的電冰箱 (以下簡稱抗菌電冰箱)在抗菌、顯著阻礙真(黴)菌生長、消除異味功能方面的衛生要求、檢測方法和標誌。其中,對抗菌要求為:抗菌電冰箱或其應用抗菌材料生產的主要部件(接觸時間18小時-24小時),對金黃色葡萄球菌、大腸桿菌的抗菌率應大於或等於90%;應用防黴抗菌材料生產的主要部件,防黴等級應為0~1級。對除異味要求有:對甲硫醇的吸附或分解率大於或等於90%;對三甲胺的吸附或分解率大於或等於90%(以甲硫醇和三甲胺代表電冰箱中存在的異味氣體)。有害物質洩漏要求為:抗菌電冰箱的淨化裝置本身所產生的有害物質應符合相關要求;電冰箱門開啟時,紫外線發生裝置應停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