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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傢俱屬侵權行為 | 傢俱商標遭到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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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進口一批品牌傢俱到深圳,在辦理合法進口手續後才發現相關傢俱商標已被東莞一家公司在國內搶注。東莞公司為此向負責進口該批傢俱的深圳公司索賠10萬元。4月22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對外通報稱,深圳公司的進口來源合法,只需停止侵權並且銷燬庫存產品,無需進行賠償。

進口商被訴商標侵權

2010年10月,東莞市某動畫設計有限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某註冊商標,並於2011年11月14日獲得該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傢俱等,專用權期為10年。

動畫公司稱,2012年5月該公司發現深圳某傢俱有限公司生產和銷售含有與其註冊商標極其相似的涉案商標商品,並且該商品與動畫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足以造成消費者的混淆,給動畫公司的產品市場造成重大負面衝擊。

2012年8月,經動畫公司申請,東莞工商部門對深圳傢俱公司在東莞的店面進行行政查處,並在其倉庫內發現一批涉嫌侵權的產品。經查,2011年8月28日,該深圳傢俱公司從美國進口涉案品牌傢俱三個型號共21件。

2012年4月,動畫公司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傢俱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傢俱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帶有涉案商標標識的侵權產品,立即將市場上尚未流通的帶有涉案標識的侵權產品收回並銷燬,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傢俱公司則辯稱,該公司並沒有生產涉案商標商品。在動畫公司的註冊商標有效期前,該公司從美國進口的上述品牌傢俱,不構成侵權,且涉案傢俱是美國的百年傢俱品牌,進口時經過了正規的報關手續,不侵犯當時國內的任何智慧財產權。涉案美國傢俱品牌因在中國沒有及時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而動畫公司在傢俱類目上搶注涉案商標,損害了美國涉案傢俱品牌,與動畫公司主營動畫製作和音像製作業務不一致,是惡意搶注行為。

來源合法無需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東莞市工商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記載及動畫公司提供的按照傢俱外包裝照片,在隔離狀態下,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為標準,案涉被控侵權產品中使用的涉案標識與動畫公司名下的商標標識無明顯差異,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二者構成近似,認定案涉被控侵權產品侵犯了動畫公司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同時指出,傢俱公司從事傢俱銷售行業,案涉侵權產品雖在倉庫被查獲,但因其無充分證據證明案涉傢俱為用於非銷售用途,傢俱公司也無法對同批次進口的其餘20件相同商標的傢俱的現狀及用於非銷售用途進行詳細說明,故法院認定傢俱公司存在銷售案涉侵權產品或為銷售作準備的行為,其行為侵犯了動畫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承擔責任。

關於傢俱公司銷售案涉侵權產品是否存在合法來源抗辯及能否免除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商標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案中,傢俱公司是在2011年8月28日合法進口涉案傢俱並通關,涉案傢俱是否具有合法的商標權利,已由海關及入境部門審查並通過,而動畫公司所有的涉案商標註冊公告日期為2011年11月14日。法院依此認定,傢俱公司進口涉案傢俱時,在客觀和主觀上並不知道涉案產品侵犯了動畫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動畫公司要求傢俱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2013年10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傢俱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動畫公司上述註冊商標的行為,銷燬庫存侵權產品,駁回動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動畫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針對此類案件,本案主審法官、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楊粵欣提醒稱,實踐中不少銷售方主張合法來源抗辯,但多因無法提供進貨單據或進貨單據無法顯示與其主張相關聯而不能成立。故銷售方應儲存完整的進貨憑證,憑證應能顯示貨物的具體名稱、品牌、提供方及提供方的具體資訊;另外進貨渠道應合法,若從批發市場處進貨如LV之類的高檔品牌,難以認定銷售方主觀不存惡意。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