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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裝修公司違約賠償8萬 | 裝修公司中途加價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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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房地產開發在東莞日益紅火,因房屋裝修引起的糾紛逐漸增多。東莞業主付女士幾年前買了新房,本想好好裝修了入住,沒想到裝修公司中途加價,並要求提前付款,雙方爭執不下導致工程停工。付女士憤而打起了官司。近日,付女士終於贏了官司,裝修公司需支付違約金8萬多元。

裝修公司中途加價遭拒

2010年1月,付女士跟厚街鎮某裝修公司簽訂一份裝修合同,約定該公司承包付女士家房子的室內裝修工程,雙方各自部分包料和裝修公司全部包工,工期從2010年2月3日至5月10日。合同還約定,工程專案及做法如需變更,須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確認為準,同時調整相關費用。總工程款12萬多元,進場施工後3日內付30%,木工進場施工3日內付30%,水電、地面、天花、木工工程完工後、油漆工進場3日內支付20%,全部驗收合格後付15%,辦理交付手續後30天內付5%。若延期超出15天以上,業主有權單方終止合同,裝修公司除退回還未完成專案的工程款外,另需按未完成專案的裝修總金額的雙倍賠償業主作為違約金。

簽訂合同前,付女士先行交付定金1000元。後付女士又陸續支付了兩期工程款共66900元。但意外的事情還是在裝修期間發生了。按付女士的說法,裝修公司入場後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給電路主線圖及室內實際線路佈置圖,也拒絕履行防水檢驗需封水48小時以上並要經業主確認的約定。此外,裝修公司未按約定完成相關工程,就跟付女士索要第三期工程款,後又編造理由要求增加2萬多元的工程款。見業主不同意中途加價和提前支付工程款,裝修公司就以停工威脅,並於2010年6月2日停工。此後,付女士跟裝修公司幾次交涉,但均無效果。對方要求她先交工程款,並算好工程量。

為確認工程量引入第三方評估鑑定

2010年7月19日,付女士一怒之下,向裝修公司郵寄了解除裝修合同通知書。隨後,付女士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裝修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裝修合同,並要求裝修公司按未完成專案裝修金額的雙倍支付12萬多元違約金,並交付裝修工程的電路主線圖及室內實際線路佈置圖等。

裝修公司不甘示弱提起反訴。裝修公司稱,停工系因付女士不按時提供裝修材料和遲延付款致工程延期,其無權單方終止合同。付女士還私換門鎖阻止進場施工,造成停工損失約6000元,未及時購回裝修材料致使窩工、停工損失約11000元。裝修公司要求付女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萬多元,並賠償上述損失1.7萬元。但對於這些,裝修公司並沒有提交證據。

法院對此案的本訴、反訴合併審理。訴訟過程中,裝修公司申請對實際工程量進行評估,付女士也申請對工程的未施工和未完工專案進行評估。2012年8月20日,鑑定公司終於作出評估意見,評估已施工工程造價為8萬多元,其中已全部完工工程造價2萬多元,已施工但未全部完工工程造價6萬多元。

裝修公司提出異議,認為測量資料與實際不符,包括水、電、電話線、電腦線等均已實際施工的工程專案沒有計算。

法院判裝修公司違約賠償8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為,鑑定公司組織雙方測量工程量時,裝修公司中途離場,事後對測量資料提出異議,但拒絕預繳重新測量費用,應對其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水、電、電話線、電腦線等工程專案均為隱蔽工程,裝修公司在封閉前應獲業主確認,未經確認而導致無法測量的後果應由裝修公司自行承擔。

本案停工原因在於裝修公司認為業主未依約交納工程款,且雙方對增加工程款存在爭議。合同約定第三期工程款的支付條件是“水電、地面、天花、木工工程完工後、油漆工進場三日內支付20%”,但鑑定顯示裝修公司並未全部完成上述工程。裝修公司在沒有業主書面確認的情況下,要求業主重新核實工程量,或直接要求業主增加工程款,均與合同約定不符。綜上,裝修公司停工理由均不能成立,應認定其違約在先。

2012年10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確認雙方的裝修合同解除,付女士應支付裝修公司工程款1萬多元,裝修公司應支付付女士違約金8萬多元,並應交付付女士裝修工程的電路主線圖及室內實際線路佈置圖。裝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