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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如何公證 | 如何公證農村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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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產在現實生活中也可能會需要公證的,如何公證農村房產,有哪些流程?有哪些手續?還有哪些注意事項?今日我們就來聊聊農村房產公證問題。希望的內容對大家有所幫助。

如何公證農村房產 農村房屋買賣如何公證

一、如何公證農村房產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公證,應該遵從以下流程和步驟:

1、提交公證申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並提交宅基地證書和房屋權屬證書、個人身份證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2、公證事項的受理。公證處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予以受理。

3、繳納公證費用。按照公證處提供的收費標準,繳納公證費用。

4、公證事項的審查。公證員在受理公證的同時,必須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發現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公證處也有權對交易雙方進行調查。

5、出具公證書。公證處經審查認為符合公證條件的,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按司法部門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公證行為會產生證據上的效力,經公證的事項,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二、農村房屋買賣如何公證

1、審查賣方的主體資格及轉讓房屋的合法性。賣方原則上應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我國,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屬性質的權利,非集體組織成員不享有該項福利。因此,農村房屋的出讓方應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房屋合法性的審查,主要是審查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

2、審查買方的主體資格。在一般的買賣合同公證中,買方的資格無需過多審查,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為已足。然而,由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限制轉讓,導致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方資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一般應當具備以下資格:不是城鎮居民。不是本集體組織中已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是否必須是本集體組織成員未受限制。

可見,農村房屋買賣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證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真實、合法的活動。需要核查相關資料並有針對性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