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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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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槍規則

奧運會田賽專案的比賽通常先分兩組進行及格賽,通過及格標準的直接進入決賽,如達到及格標準的運動員人數不足12人,不足的人數按及格賽成績遞補。遠度專案決賽前三輪比賽的順序抽籤決定。決賽前三輪比賽結束後,按成績取前8名運動員進行最後三輪比賽;第四、五輪比賽排序按前三輪成績的倒序排列,第六輪比賽排序則按前五輪成績的倒序排列,成績最好的在最後跳(擲)。

有效成績

投擲專案比賽除犯規以外,當運動員投出的器械完全落在落地區內(不包括落地區邊線)才算有效,並且槍頭要先於槍尾先著地,丈量成績時從距離投擲區最近的落地點算起。其中標槍必須是槍尖首先觸地成績才算有效。

錄取名次

遠度專案比賽結束以後,以運動員最好的一次試跳(擲)成績,包括因第一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成績,作為最後的決定成績判定名次,成績好者列前。如成績相等,按下列規定解決:

在遠度專案比賽中,如出現最好成績相等,則以第二好成績來確定名次,依此類推,直到最後一個成績。如果還是相同,除了第一名以外,可以並列;如果涉及到第一名成績相同,必須讓這些涉及到第一名的運動員繼續比賽,直到決出第一名為止。

犯規判罰

在比賽過程中,運動員如果有下列違反規則的行為,則會被判犯規,成績無效:

①超出時間限制;

②投擲鉛球和標槍技術不符合規則規定(規則要求鉛球和標槍必須由單手從肩上擲出);

③在投擲過程中,身體和器械的任何一部分不得觸及投擲圈鐵圈上沿或圈外的地面和標槍投擲弧、延長線以及線以外地面任何一部分,包括鉛球抵趾板的上面,否則即為投擲失敗;

④只有當器械落地以後,運動員才允許離開投擲圈或助跑道。標槍運動員在投出的槍落地前,不能在投擲後轉身完全背對其投出的標槍。完成投擲後,鏈球、鐵餅和鉛球運動員必須從投擲圈後半圈的延長線後面退出。標槍運動員必須從投擲弧以及延長線以後退出;

⑤在沒有犯規的情況下,參賽者可以中止已開始的試擲動作,將器材放下以後暫時離開投擲區,並重新開始,但是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投擲;

⑥參賽者可以在比賽期間離開比賽區域,但必須由裁判員許可並由裁判員陪伴;

⑦比賽過程中,運動員不能在比賽場地使用以下電子裝置:攝像機、行動式錄放機、收音機、CD機、報話機、手機、MP3以及類似的電子裝置。

裁判旗示

在投擲專案比賽中,通常有兩名主裁判手中持有紅、白旗幟各一面,用來示意運動員試投是否成功。舉紅旗表示試投失敗,成績無效;舉白旗表示成功,成績有效。其中一名站在投擲區附近的稱為內場主裁判,主要判定運動員在試投過程中是否犯規;另一名在落地區內的稱為外場主裁判,主要判定器械落地點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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