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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饒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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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饒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上饒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七條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實際需求,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住房建設規劃,對當年房地產開發指標實行嚴格的總量控制,保持房地產市場供需基本平衡,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規範、有序發展。每年需將本地的商品住房開發總量於上年底報市人民政府核准。市中心城區的商品住房開發總量於上年底報省人民政府核准。

上饒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八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在當地年度商品住房開發指標總量中,按不低於20%的比例建造經濟適用住房(不包括拆遷還建房),建造的經濟適用住房可部分用於廉租住房。

上饒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九條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住房建設規劃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有關部門要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已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年度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並落實到具體專案,報市有關部門審批,確保列入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專案當年開工建設。

根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則,合理選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

按照集約使用土地的原則,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並優先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上饒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可由政府直接組織,也可以按照政府組織、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專案法人招投標。參與投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市中心城區參與投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二級以上資質)、充足的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