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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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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交易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等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8〕4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區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市城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交易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指的城區為三環路以內。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交易和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建設、規劃、物價、監察、工商、地稅等有關部門和虞山鎮人民政府應各司其職,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六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 、收入水平等因素,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