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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紅河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紅河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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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經濟適用房

目錄
1、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2、紅河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3、紅河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紅河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紅河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交易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建設部等部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8〕4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區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市城區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交易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指的城區為三環路以內。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交易和管理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建設、規劃、物價、監察、工商、地稅等有關部門和虞山鎮人民政府應各司其職,協同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六條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 、收入水平等因素,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向社會公佈。

2紅河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紅河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紅河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2張

紅河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材料供應等均應實行公開招投標,並按規定簽訂合同。

紅河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實用、資源共享、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和優化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

紅河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一般以建築面積60平方米的中小戶型為主,適量開發建築面積70平方米左右及90平方米以下的戶型。

紅河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實行驗收和備案制度,專案竣工時,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和備案,未經依法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紅河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經濟適用住房資金實行單獨建帳核算,並接受市監察、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審計部門的專項審計。

3紅河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紅河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紅河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紅河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3張

符合下列紅河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申請購買1套經濟適用住房:

紅河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一)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且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區居民戶口(不含掛靠戶)且實際居住,並至少有1人取得城區居民戶口 5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無法核實收入來源的,其家庭總資產在30萬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

紅河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二)五八年私改遺留問題落政未處理物件並且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區居民戶口

2.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城區居民平均居住水平

3.對存在的私改遺留問題按落政補償規定一次性處理完畢。

(三)符合相關條件、且退役後符合在常熟安置的駐常部隊現役軍人家庭。

(四)經市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第十八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面積控制。1人戶35平方米(建築面積,下同),2~3人戶7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戶85平方米。

實際購房面積小於可享受面積標準的,可享受面積標準按照實際購房面積確定。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和標準需調整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方案,每年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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