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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怎麼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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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怎麼提取

近期,市公積金中心釋出了《關於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申請辦理場所的通知》,放開租賃提取申請辦理場所屬地化規定。今天(7月25日)起,符合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上海市民,可自由選擇任一區(縣)管理部業務網點辦理租賃提取申請,無需再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業務網點提出申請。

據悉,過去由於受業務網點人力資源、場地、系統等限制,租賃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辦理場所一直以屬地化管理為原則,即職工須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業務網點提出申請。考慮到職工和單位的實際需求,同時,市公積金中心各區縣現有業務網點條件也有所改善,市公積金中心經研究,決定改為可自由選擇本市任一區(縣)管理部業務網點辦理租賃提取申請,以方便廣大單位和職工就近辦理。今起開始實行。

根據通知,職工符合提取條件的,可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任一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單位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的,可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任一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10大情形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包括租房自住的,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戶口遷出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

申請人租賃住房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人在本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申請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及配偶目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託等約定提取委託;申請人及配偶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賃費用;申請人及配偶的租賃行為應符合本市房屋租賃相關規定。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用於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根據規定,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須保留1分以上餘額);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額為2000元,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須保留1分以上餘額);單次提取金額不超過三個月的提取限額。

非按揭用外地公積金買房購買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後兩年內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額達到實際支付的購房款。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在還款期內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達到實際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償還貸款本息之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內提出申請,只能申請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能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租房自住的,在租賃合同期內提出申請,以後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達到實際支付的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