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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回收廢舊節能燈最高罰一萬 |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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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拒絕回收廢舊節能燈、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企業,修改稿規定,應由縣級以上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廢舊電池的回收,一直是困擾環保人士的難題。都知道廢舊電池對土地、水源的危害大,但卻找不到地方或者很少找到回收的地方。9月26日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迴圈經濟促進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

修改稿明確規定,節能燈、電池生產者、銷售者及進口企業應當依法對其在本省境內銷售、使用的廢舊節能燈、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再利用;銷售者應當在其銷售場所設定廢舊節能燈、廢舊電池的回收裝置。

除了明確銷售者要設定回收裝置回收廢舊節能燈、電池,修改稿還鼓勵相關生產、銷售環節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舊節能燈、廢舊電池。對拒絕回收廢舊節能燈、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企業,修改稿規定,應由縣級以上迴圈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裝修效果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和餐具、牙具、拖鞋等一次性消費品的經營者,拒不改正的,也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出於節約使用的考慮,修改稿規定,對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應逐步實行階梯式收費制度。但同時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階梯式收費標準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來源: 羊城晚報(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