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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濮陽經濟適用房價格 濮陽經濟適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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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經濟適用房

目錄
1、濮陽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2、濮陽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3、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4、濮陽經濟適用房政策
5、濮陽經濟適用房價格
6、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濮陽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濮陽經濟適用房價格 濮陽經濟適用房政策

濮陽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濮陽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濮陽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物件要與廉租住房保障物件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濮陽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物件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濮陽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2濮陽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濮陽經濟適用房價格 濮陽經濟適用房政策 第2張

濮陽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濮陽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專案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濮陽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濮陽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濮陽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濮陽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二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3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濮陽經濟適用房價格 濮陽經濟適用房政策 第3張

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的下列申請人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

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一)已辦理結婚登記且無住房的人員

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二)年滿30週歲的未婚人員

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三)離異年滿30週歲的無房人員

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四)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

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優先銷售給無房戶、危房戶和被拆遷戶。

濮陽經濟適用房可由單位統一組織或由個人直接到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購。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對公示後有投訴的,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申請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後,方可辦理購房手續。

4濮陽經濟適用房政策

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濮陽經濟適用房價格 濮陽經濟適用房政策 第4張

一、 優惠和支援政策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專案應按照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要求,充分考慮城市基礎設施和交通出行條件,合理選址佈局,按年度建立經濟適用住房的專案儲備庫。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建設用地納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專案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和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國家及省政府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符合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購房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優先發放;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可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償還其住房貸款。

二、 專案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採取專案法人招投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六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專案的專案法人招投標工作。

第十七條 實行專案法人招投標的專案,在專案法人招投標完成後,其前期費用可轉移至中標的開發企業,最後計入經濟適用住房成本。

嚴禁中標開發企業轉包經濟適用住房專案。

第十八條 確定建設單位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委託建設合同》,並移交前期手續。

第十九條 招投標完成後,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進行專案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中標單位應在中標後30日內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標通知書》和批覆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到相關部門辦理正式報建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可直接辦理建設、銷售、抵押及產權登記等相關手續,亦可與信譽好、實力強,並且具備相應資質的開發企業合作開發建設。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專案的戶型設計方案和設計圖紙應經過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稽核,施工圖紙應加蓋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經濟適用住房戶型面積稽核章,施工單位應依蓋章圖紙施工。實施過程中戶型發生變化的應報經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築面積為60—90平方米,小高層住宅可上浮15%,高層住宅可上浮20%。具體專案的套型比例需符合有關規定並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專案不準建設獨立的商業用房及其他經營性設施。根據小區規模及設計規範,從嚴控制小區公建配套的商業用房及其他經營性設施,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經營性設施,按其分攤的土地面積由建設單位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後,方可上市銷售。也可由建設單位辦理土地租賃手續,繳納土地收益租金。

三、價格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應根據保本微利的原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核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專案的利潤按不高於3%核定。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政府指導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並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下列內容構成:

(一)專案申報和專案法人招投標費用;

(二)專案建設所支付的徵地、拆遷安置補償費和其它需計入價格的相關費用;

(三)開發專案前期工作所應發生的前期費用;

(四)列入施工圖預(決)算專案的房屋主體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五)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規劃要求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六)按照不超過本條第一至第五項費用之和的2.5%計算的建設管理費(含0.5%的准入管理費);

(七)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

(八)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的稅金;

(九)按照不超過本條第一至第五項費用之和的3%計算的利潤;

(十)其它政策規定和經市政府批准需計入價格的部分。

第二十八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一)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二)用於開發企業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建設的各種費用;

(三)各種贊助、捐贈費用;

(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五)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建設單位向市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定價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報表和價格構成專案稽核表;

(二)有資質的成本認定或監審機構出具的成本稽核意見書;

(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立項、用地批文及規劃、拆遷、施工許可證影印件;

(四)建築安裝工程預(決)算書及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合同影印件;

(五)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四、准入與銷售管理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實行申請、稽核、公示、輪候制度,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它住房保障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一般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區常住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統計局向社會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家庭住房面積低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最低控制面積標準。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特殊家庭可以申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1、符合安置政策的無房或未達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最低控制面積標準的軍轉幹部和復員退伍軍人;

2、夫妻雙方在市城區有固定工作滿一年,且收入符合要求的無房進城務工家庭;

3、政府批准的拆遷安置家庭;

4、男滿30週歲或女滿28週歲的未婚、離異或喪偶且符合戶籍、收入和住房標準要求的居民和家庭;

5、政府決定供應的其他物件。

第三十三條 申購人除配偶外,下列人員可以列為家庭成員並分攤家庭收入:

(一)與申購家庭夫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第三十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二)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籍簿;

(四)需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三十五條 申請審批程式

1、申請:申購人到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報名並領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及其它相關資料。

2、初審:申購人如實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並就購房條件接受相關部門稽核。稽核部門稽核後要出具稽核證明。

戶籍證明內容含戶籍所在地和家庭成員(姓名、身份證號)情況等,由申購人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機關出具;

工作和收入證明由所在單位審查並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申購人所在地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門出具;

住房情況證明由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稽核並出具;

其它條件證明由相應的主管部門稽核並出具;

需由相關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相關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託或拒絕出具,並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以上各部門分別對各自的審查結果負責。

3、複核: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購人提交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及戶籍證明、工作和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及其他相關證件、證明進行復核。

4、公示: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對通過複核的申購人在市內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7天。

對公示期內有異議者,由產生異議部分的管理部門重新審查,對確不符合條件的申購人取消購房資格。

5、輪侯:對公示期無異議者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確定進入輪候程式。

6、房源公告: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對開始供應的房源專案進行公告。

7、報名:接受輪侯申購人報名。

8、搖號:搖號確定報名人選房資格及選房順序,對入圍者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並對公示期無異議者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選房通知書》。

9、選房:憑《經濟適用住房選房通知書》並按《經濟適用住房選房通知書》載明的選房順序選房。選房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完善《經濟適用住房選房通知書》資訊並加蓋單位公章。

10、換證:申購人選房後,持《經濟適用住房選房通知書》到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換領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明,並憑準購證明與建設單位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建設單位必須將供應方案(包括套數、面積、物件等)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稽核。未稽核的一律不得銷售。專案建設單位未銷售完的剩餘房源轉入下年度銷售,或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統一調配供應銷售。

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建設單位要協助購房者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與申購人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需使用《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房產管理和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等字樣。

第三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只能按規定向持經濟適用住房選房通知書的居民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向未取得購房資格的居民出售或出租。

專案建設單位不得在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核准的銷售方案之外以任何方式銷售或者預售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核定申購人家庭準購面積應參考申購人的家庭人口和家庭結構狀況,一般應掌握如下原則:四口人以下家庭(含四口)控制在60-90平方米,四口人以上家庭在房源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增加成套購置面積。

五、退出與上市管理

第四十一條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自房屋所有權證頒發之日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轉讓或用於抵押(用於向建設單位交付房款的首次按揭抵押除外)、擔保、出租。滿5年的,按照屆時該房屋市場評估價與購買時該房屋總價差額的50%,向市政府交納房地產收益等價款並取得完全產權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轉讓或用於抵押、擔保、出租。

轉讓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取消原有加註內容,國有土地使用證所記載的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土地”。

市都市計畫區內的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時應向政府交納的房地產收益由市政府委託相關部門收取。

上市轉讓時,同等價格條件下,市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二條 因購房人個人的原因,未滿5年而確需提前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屆時經濟適用住房政府指導價計算折舊後回購。

市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應重新向具備準購資格的家庭出售。

第四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轉讓、退出或用於出租、抵押、擔保後,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如需換購,必須以不高於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時的價格出售給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年限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六、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四十五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經濟效益差、無力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且職工平均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最低控制面積標準的單位,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單位自有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物件,必須限定在本單位內符合本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

第四十六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且建設標準、優惠政策、價格確定、供應物件、銷售程式、准入退出、產權關係等均應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規定。集資合作建房方案需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的方式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四十八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後,仍有少量剩餘房源的,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供應。

第四十九條 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並接受市房地產管理局、財政局、審計局的監督。

第五十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七、罰 則

第五十一條 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不定期抽查發放的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對已經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五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給不具備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家庭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其補交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與商品房價格差的全額房地產收益,並將違規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違規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參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招標活動。

第五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並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法轉讓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房屋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五十四條 參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退出等管理工作的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式和條件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查的;

(二)協助當事人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準購證明、預售許可證、退出或上市證明、房產證、土地證等手續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5濮陽經濟適用房價格

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濮陽經濟適用房價格 濮陽經濟適用房政策 第5張

濮陽市市城區普通住房實際成交價格標準統一確定為5360元/平方米以下(包括多層住宅和高層住宅,按建築面積計價),即日起執行。

目前濮陽經濟適用房在東方花園一期上報多層住宅均價為3349元/㎡(按建築面積),核定多層住宅均價為1908元/㎡;上報小高層住宅均價為3733元/㎡,核定小高層住宅均價為2348元/㎡。

東方花園二期上報多層住宅均價為3141元/㎡,核定多層住宅均價為1923元/㎡;上報小高層住宅均價為3271元/㎡,核定小高層住宅均價為2399元/㎡。

而濮陽市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商品房價格比率為48%左右,周邊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商品房價格比率有的為46%左右、有的為50%左右、有的為43%左右。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具體要看濮陽市政府每期經濟適用房公佈的資訊。

6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濮陽經濟適用房價格 濮陽經濟適用房政策 第6張

一、濮陽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區常住非農業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中原油田職工及家庭成員由油田房產處適時統一受理);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於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80%(本次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於10990元,未滿18週歲的家庭成員須計入分攤人口);

3、家庭住房面積低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最低控制面積標準(建築面積60平方米)。

二、特殊家庭可以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

1、符合安置政策的無房或未達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最低控制面積標準的軍轉幹部和復員退伍軍人;

2、夫妻雙方在市城區有固定工作滿一年,且收入符合要求的無房進城務工家庭;

3、政府批准的拆遷安置家庭

4、男滿25週歲或女滿23週歲的未婚、離異或喪偶且符合戶籍、收入和住房標準要求的居民或家庭

5、政府決定供應的其他物件。

三、經濟適用房申請所需提供的材料:

1、戶口本原件及影印件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戶籍證明;

2、所有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3、有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分別由其所在單位出具;

4、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及18週歲以上家庭成員收入證明由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鄉政府)出具;

5、低保家庭須提供低保金領取證和低保金存摺原件及影印件。

6、已購買商品住房但住房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影印件;

7、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所有家庭成員房產查檔證明。

8、市、區兩級政府編制機構之外的註冊類企事業單位人員需提供所在工作單位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的近一年年審件)。

9、申請人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單身者由所在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部門出具婚姻狀況證明,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影印件。

10、軍轉幹部和復員退伍軍人應提交軍轉或復員退伍的相關證件及影印件,同時提供落戶到濮陽市城區的戶口本原件及影印件或戶籍證明,市房管部門提供的房產查檔證明(主要針對特殊人群);

11、進城務工家庭需提供暫住證和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家庭戶口本原件及影印件,申請人和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房產證明、居住狀況證明和市房管部門出具的房產查檔證明,夫妻雙方的勞務合同原件及影印件和一年以上濮陽市城區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及單位程式碼證影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的近一年年審件);

12、拆遷安置物件和批准的其他供應物件,需提供相關批准檔案及相關材料。

四、經濟適用房申購程式

(1)申請:申請人向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有關資料;

(2)三級審批:有單位的由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初審蓋章;無單位的由社群、街道辦事處初審蓋章後到區住房保障部門稽核蓋章;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審批;

(3)二次稽核:辦理購房資格確認單時進行資格稽核;簽定購房合同辦理準購單時進行復核;

(4)公示: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戶口和居住社群所在地同時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