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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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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有其使用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如何規定?今日就由為你一一解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如何規定

國務院於1990年5月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各類用地的最高年限,具體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不是唯一年限,具體出讓專案的實際年限由國家根據產業特點和用地專案情況確定或與用地者商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實際年限不得突破規定的最高年限,而只能限於最高年限的範圍內。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後,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二是政府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