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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經濟適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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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經濟適用房政策

一、供應對象認定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無房(無房屋產權)或現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60%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達市統計局向社會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

(二)家庭年收入未達到上一條標準的進城務工農村家庭以及外地來渝常駐人員

(三)駐渝部隊和人武部、預備役部隊等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員

二、申請、審批、公示制度的建立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查和公示制度,已於2007年9月底在重慶市主要媒體和“重慶建設”網站公佈,具體按下列程式進行:

(1)申購人應先到擬購的已批准銷售(公示)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領取並填寫《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持申購人家庭人員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向專案所在區縣(自治縣)建委提出申請。

(2)專案所在區縣(自治縣)建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申購人;符合條件的,在申購人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住所地或申購人現居住地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間無投訴或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准予購買,核發給申購人《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準購資格有效期一年;公示期間有投訴的,由區縣(自治縣)建委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查出投訴情況屬實,申購人確實不符合購買條件的,取消申購資格並告知申購人。

(3)申購人憑《重慶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認定通知單》,按該通知單確定的有效期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中選購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三、上市交易管理

經適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準直接上市交易,如果購房人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要上市轉讓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