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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陷公關陷阱 | 達芬奇病急亂投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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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傳媒中國網(北京赫立傳媒廣告有限公司)的240萬元公關費(按合同規定,第三筆60萬元的尾款應在2011年9月15日付清,但達芬奇拒絕給付),給唐英的450萬元和解賠償金,再加上“不能說”的15.52萬美元,這合計790萬元人民幣是達芬奇為擺平麻煩支付的所有“租金”嗎?不,連一半都不到。

達芬奇家居遵潛規則“病急亂投醫”的投入遠不止於此。潘莊秀華事後承認,在“達芬奇‘密碼’”播出後的慌亂之中,他們又走了另一條“線”,再次求助最初的中間人孫國軍。“他大口報價,以找權貴需要‘見面禮’和‘政府公關費’為由,前後索要了550萬元人民幣和800萬港元(約合660萬元人民幣)”。

財新《新世紀》記者看到了有關匯款憑證:2011年7月21日,深圳達芬奇從深圳發展銀行網上銀行,向指定的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國貿大廈支行開戶賬號跨行匯款50萬元,收款人馬桂珍;同日,達芬奇董事黃志新給香港匯豐銀行的一個指定賬號轉賬600萬港元,收款人Leung Kwo。7月27日,黃志新再次給Leung Kwo的這個賬戶轉賬200萬港元。7月25日和8月5日,深圳達芬奇又分別給孫國軍在深圳發展銀行北京東四環支行的私人戶頭匯款300萬元和200萬元。

“到8月下旬,我與孫國軍在達芬奇辦公室見面約談,他突然表示事件太複雜,他無能為力,我方知上當受騙。”潘莊秀華說。

11月15日,黃志新給孫國軍打電話,以達芬奇家居董事會認為孫未按承諾為達芬奇做事為由,要求其在第二天下午4點前還款。電話錄音裡,孫國軍說:“錢已經支付出去了,你再讓我退回去,這個事情可能性不大說實話,如果當時不找××部領導去協調,你們也走不到今天,工商局也不會放過你們匢時也沒留個後手,就把錢都打出去了,一個打給香港,一個打給廣東,自己拿到的基本沒什麼錢。”

黃志新強調這是董事會的最後通知,如不按期退款,後果自負,孫國軍說道:“老黃,我已經很客氣了。”

據記者確認,達芬奇家居已向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報案,要求追究李崔孫等人涉嫌敲詐勒索和詐騙的刑事責任。

2011年12月23日,崔斌同意與財新《新世紀》記者見面。根據他的講述,7月的某一天,他和赫立傳媒負責人及幾位老同事一起吃飯,電視上正在報道達芬奇的新聞。崔斌說認識央視《每週質量報告》的人,其中一位老同事正好受孫國軍所託找關係,幾方一拍即合做這單生意:由赫立傳媒出面接單,崔斌算這個公關專案的合夥人,赫立傳媒與他分成。崔斌說,目前赫立傳媒還沒給他錢。

關於達芬奇家居給唐英的450萬元賠償金,崔斌稱,7月14日達芬奇與赫立傳媒簽訂公關合同後,他聯絡了李文學,並確向達芬奇傳話“要求解決與唐英的糾紛”,但具體是否傳遞過“開價800萬”的資訊,崔說記不清了,和解金的具體談判是達芬奇與唐英兩方直接談的,他沒有參與。

關於達芬奇所訴經由他給李文學100萬元,崔斌堅稱無此事。他強調,這100萬元是通過馬徵的香港戶頭打回赫立傳媒的賬上,屬於公關合同收費,因為合同裡有一條,300萬元合同金額中未包括約見媒體負責人的費用。崔斌稱,公關界幫助危機公關甲方約見媒體負責人,“收費就是這個價碼”,且赫立傳媒為達芬奇提供的服務“能出具發票的已達350萬元”。

但崔斌的說法漏洞明顯。該份“公關顧問服務合作合同”中,乙方赫立傳媒主要服務內容第二條是“核心媒體溝通”,要點即是央視廣告部主要人士與相關欄目組核心人士的溝通。合同“服務費用”條款的第一條是:“本次合作乙方收取的服務費用總額度為300萬元,本費用不含甲方支付給媒體廣告費與媒體相關人員的公關費”——崔斌的辯解因此前後矛盾:如果按他的說法,這100萬元屬於不含在300萬元合同金額以內的“甲方支付給媒體相關人員的公關費”,那等於說達芬奇還是通過他支付給了李文學100萬公關費;如果他沒有給李文學錢,那麼,這100萬元就是崔斌以支付給媒體相關人員公關費的名義,額外向達芬奇索要的錢款。(財新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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