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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促銷最終解釋權將不歸建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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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家居建材企業表示,現在很多企業已在“不促不銷”的低迷境遇不能自拔,因此,頻繁舉行促銷活動刺激消費已成為家居建材商們能想到的最有效辦法。“有的人既想要實惠又想要品味,很多促銷的產品在衝動購買之後又後悔,跑回來無理由或者找理由退貨,我們當然需要借‘最終解釋權’保護自己。”筆者在北京一家塗料經銷商店與銷售人員聊起此事時,銷售員如此解答。

乍聽這一說法,會覺得頗有幾分道理,但事實並不是那麼簡單。為突出促銷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優惠”、“贈送”等內容在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上大肆宣傳,為達到從視覺、聽覺上刺激消費者感官的效果,其宣傳內容總能理解成多種意思。而消費者往往是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後,才知道自己對廣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對廣告的解釋達成一致。這時,商家用最小字型,寫在商品促銷廣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將被推到前臺,熟練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活動‘最終解釋權’的歸屬,就應按照約定內容執行。”以排除消費者的理解,堅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釋,從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商家這種做法,等於從一開始就和消費者簽訂了一個不平等的合同,將自己置於一個強勢地位,一切自己說了算,鑽法律空子的同時也愚弄了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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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0月20日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釋出了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其中部分內容直指近年來社會反映強烈的經營者利用 “霸王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類似 “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貨”“如遇損壞只賠償同類膠捲”等不平等格式條款被列為違法條款。

根據這一辦法,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當事人違反上述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文章來源:中國第一建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