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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還是你的嗎? | 70年產權到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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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商品房,多數人擁有的都是70年的產權,那是不是意味著自己花上百萬購買的房子只能居住70年呢?一旦到了70年,房子還是你的嗎?

一般來說,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

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所有人獨佔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損毀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裡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

而土地使用權則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我們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利。土地使用許可權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型別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權屬年限最高為70年,工業用建築用地和綜合類用地最高為50年,商用建築用地最高為40年)。

所謂的普通商品房產權年限70年,並不是房屋所有權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的是國有制,企業和個人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國有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是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而所購買的房屋只要擁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也就是說,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有規定: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2、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通過總結我們可以知道,70年產權到期後,有以下兩種情況: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這一矛盾這應該是房地產稅要出臺前要解決的問題。房屋的所有權永遠都是屬於購買人的,而土地是屬於國家的。房屋產權到期之後房子毋庸置疑還是屬於持有人的,只是矛盾之處在於,房屋要建立在土地上。而不動產登記將是推進房地產稅法的重要前提。

總而言之,就算年限到期,房子你也依然可以居住,即使政府要回收你的房屋,也會進行相應的賠償。所以,買房再也不用擔心產權到期,置業仍然是資產的頭號選擇。置業,就選納帕溪谷,70年產權,一房一證,品質有保證,買得放心住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