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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大投資 | 住房保障工作挑戰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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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工作挑戰巨大 政府加大投資

在中國能夠成功購買到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實屬不易,多數人們還是處於流離失所的情況。對此,人們對於政府加強保障性住房的呼聲越來越高,人們都希望政府可以加大對其的投入力度。

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我國城鎮住宅建設中較具特殊性的一種型別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的人群使用,並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準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給予限定,起社會保障作用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構成。這種型別的住房有別於完全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商品房。

中國大力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住房保障工作挑戰巨大 政府加大投資 第2張

隨著2011年1000萬套保障房任務即將收官,北京、上海等地於2011年12月密集出臺保障房管理新政,瞄準保障房資格造假、騙購騙租分配亂象重拳出擊。

經濟適用房屬於社會保障性住房的一種,其供應的物件是針對北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難的城鎮居民家庭、徵地拆遷涉及的農民家庭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家庭。實踐中,經濟適用房的取得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通過搖號取得;另一類是基於拆遷取得。這兩類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效力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拆遷取得的經濟適用房在性質上不同於社會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通過搖號獲取的房子,此類房屋的買賣並沒有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另一種觀點認為無論交易的經濟適用房如何取得,其性質就是保障性住房,故在取得該經濟適用房5年之內,對其進行買賣是無效的。

國家推行經濟適用房制度,為了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為了避免困難家庭購到房之後賣房,再次陷入無房可住的境地,也為了打擊買房投機,故規定了取得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進行交易。

但通過拆遷而獲得的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屋性質不同於通過搖號而獲得的經濟適用房的房屋性質,畢竟拆遷獲得的房屋的買賣並沒有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故從公平合理的角度進行分析,如果一律將此類不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都認定無效是不公平的,這樣也不利於保護交易相對人,而且恰恰會助長像類似老孫這類人的違反誠實信用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