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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鹽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鹽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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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經濟適用房

目錄
1、鹽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2、鹽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3、鹽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鹽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鹽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鹽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鹽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鹽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範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改善居民住房供應結構,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據國家建設部、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頒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江蘇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檔案精神,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鹽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鹽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政府組織、統一規劃、市場運作、保本微利、限價銷售、規範管理、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鹽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是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市發改委、規劃局、國土局、建設局、財政局、地稅局、物價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和金融機構各司其職,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工作。

2鹽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鹽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鹽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鹽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2張

鹽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五條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委、規劃局、國土局、建設局、物價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鹽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六條市發改委會同市房產管理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等部門結合城市建設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等因素提出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方案,並報市政府確定後實施。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規模原則上不低於市區當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積的10%,單套住房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90平方米。

根據需求,每年在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中安排建設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屋。

鹽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在預先合理確定銷售價格的前提下,採用“招、拍、掛”的方式供應土地,也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市房管局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專案的招投標工作,擇優選擇開發單位。

鹽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八條市區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專案的規劃設計、工程施工、建設監理、材料供應、物業管理均實行公開招投標,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建設。專案竣工時,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3鹽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鹽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鹽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鹽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3張

鹽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具有市區常住戶口的城鎮居民(不含鄉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根據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鹽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1、持有2003年發放的《鹽城市市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認定證》的家庭(認定證有效期延期1年,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鹽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2、符合市區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鹽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3、城市建設拆遷專案中夫婦雙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區常住戶口3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7440元(以當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向社會公佈的最低工資保障線為準)、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7平方米或僅有一處房屋且拆遷補償款低於15萬元的家庭已購買中低價位商品房的被拆遷人和享受最低拆遷補償且安置45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中低價位商品房的被拆遷人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優先供應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被拆遷人。

鹽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持有2003年發放的《鹽城市市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認定證》的家庭和經過認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填寫《鹽城市市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後,由市房產管理局直接發給《鹽城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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