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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昆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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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經濟適用房

目錄
1、昆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2、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1昆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昆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昆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昆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住建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昆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昆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申購、交易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昆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願申購、公平分配的原則。

昆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市發改(價格)、財政、審計、監察、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住房公積金、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昆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昆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在建專案作抵押向商業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2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昆明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昆明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2張

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一條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住建部等七部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6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物件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抵押等。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昆明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四條權利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上市交易或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房屋所有權人確因異地工作調動、移居國外且戶籍遷出本市需要轉讓的,經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上市交易; (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因法院或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裁決償還債務的,權利人可以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因繼承、離婚等法定事由可以進行房屋權屬轉移登記,但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性質不變;滿5年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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