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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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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公證書

第一種情況:委託公證

當買賣雙方其中一方當事人在外地或因某些原因不方便到場的,需要其做房產委託公證,委託親戚朋友代辦相關事宜。

第二種情況:承諾公證

1、未成年的孩子為產權人或房產共有人

未成年的孩子(未滿18週歲)為產權人或房產共有人,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辦理賣房手續時需監護人提供一份公證書,承諾出售後所得款項是用於改善孩子居住、學習、生活等支出並確保孩子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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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產權人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

產權人因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需公證承諾書,承諾出售的房款用於改善產權人的養老、醫療和生活需要並確保產權人的合法利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 的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 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會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精神狀況的司法鑑定最後出具判決書。如需要賣房,親屬可以帶著法院的判決 到社群居民委員會進行申請要求指定監護人,並由社群居民委員會出具指定監護人的證明,然後辦理宣告書公證就可以順利賣房了。

第三種情況:遺囑公證

1、遺囑在產權人生前進行了公證

產權人在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時,對自己的個人合法房產作出安排,經過公證處的公證,於其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公證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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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遺囑在產權人生前未進行公證

產權人在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時,雖然對自己的個人合法房產作出了安排,但沒有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在產權人過世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和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種情況:繼承公證

繼承權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法定繼承權,遺囑繼承權和協議繼承權等國家法律所承認的繼承權,對繼承死者生前私有財產者,進行身份確定, 材料核實等一系列工作後,所出具的公證書。繼承權公證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依遺囑繼承、依法定順序繼承。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 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也就是說,對於子女或家屬要辦理繼承房產的話,必 須要有公證處辦理的公證書

第五種情況:贈與公證

產權人把自己個人合法房產贈與給自己的親朋好友,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者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然後再到產權交易中心辦理更名手續。

第六種情況:涉外及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

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港澳臺的法律事務,必須辦理公證證明。

除此之外,房產公證還有很多其他型別,像買賣合同公證、人身自由合同公證、房產抵押合同公證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確認房屋產權公證等,具體要開什麼形式的公證書,還需與產權交易中心和公證處的工作人員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