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證 書
( )××字第××號
申請人:×××(基本情況)
公證事項: 委託
茲證明×××(申請人)於××××年×月×日來到我處,在本公證員的面前,在前面的委託書上簽名,並表示知悉委託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
×××(申請人)的委託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或簽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適用於證明單方委託行為。證明委託合同適用合同類要素式公證書格式。證明委託書上的簽名(印鑑)屬實適用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公證書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可以根據公證的內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聯絡方式等情況,發往域外使用的公證書應當註明出生日期;申請人為外國人的,還應當寫明國籍和護照號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基本情況包括:組織名稱、登記註冊地址,另起一行註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由代理人代辦的公證事項,應當在申請人基本情況後另起一行註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註。
3.在本公證機構以外的地點辦證的,辦證地點據實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註。
4.引用文書的全名。
5.簽署的形式應當據實表述:僅有簽名的,表述為“簽名”;簽名、印鑑、指紋等幾種形式同時存在的,一併予以表述;申辦公證時提交了已簽署的委託書,且未作修改,表述為“×××(申請人)在本公證員的面前確認,前面的委託書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委託書上的簽名(印鑑)是×××(申請人)本人所為”。
6.有新法或者專門規定的,表述作相應調整。
7.根據需要,可以另起一行註明公證書用途,如“本公證書用於辦理繼承×××在臺灣的遺產手續”。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