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經濟適用房
- 目錄
- 1、盤錦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 2、盤錦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 3、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盤錦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盤錦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為改進和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盤錦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盤錦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物件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盤錦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物件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2盤錦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盤錦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盤錦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專案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盤錦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准予購房的核準通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盤錦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盤錦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盤錦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十二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3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一)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不包括集體戶口),家庭成員之問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
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三)無房家庭或者現住房面積低於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可優先出售給符合上述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被拆遷戶以及殘疾人、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範家庭
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本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物件的家庭人均收入標準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以下,具體標準由市房管部門擬訂,報市入民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佈。
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目前仍在執行的標準為:
盤錦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家庭現住房人均住房面積(建築面積)低於本市城區居民人均住房面積(16平方米/人);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城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4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