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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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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

怎樣判斷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在北京,按《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2008年4月8日《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不到5年、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也被交易,並引發糾紛訴到法院,這種情況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如何處理?

以北京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分以下幾種情況判斷和處理:

1、原則上,就不到規定上市期限的已購經濟適用房進行交易的買賣合同,一方起訴到法院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可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2、交易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簽訂的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該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後再辦理過戶手續,或者在一審辯論結束語前該房已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可認定該合同有效。(2008年4月11日是《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限定的時間)

3、出賣人轉讓已購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當事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如果經過訴訟確認該類買賣合同無效,會給雙方帶來什麼後果呢?按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通常,合同無效,應該是雙方各自返還,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應賠償對方相應損失。

所以為了避免經濟糾紛,最好還是遵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這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