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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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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

“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集體土地經濟也逐漸繁榮起來,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業已日趨活躍並在客觀上加速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故,為了建立科學、合理、合法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保證農業生產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引導農村經濟健康、快速、穩定地發展。”楊在明說。

集體土地: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

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4)集體土地的徵收和徵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5)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