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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補償款 | 土地徵收補償修改:定片區綜合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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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土地的徵收是一項非常繁重的工程,而隨著最新土地徵收法的出臺,增加了不少補償的措施。據悉農村土地徵收補償款項,今後將制定公佈片區綜合地價來確定。

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縮小了土地徵收範圍,明確了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因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徵收集體土地

其中,成片開發建設可以徵收土地的範圍限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並且必須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採取列舉式立法方式,規定以下六種情形可以依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訊、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群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6、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此前,有些常委委員建議,完善易地開墾、輪作休耕等相關制度,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該修正案草案據此作出修改: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中增加規定,個別省、直轄市經批准易地開墾的耕地應當與所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並在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中增加“引導因地制宜輪作休耕”的規定。

另外,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第一款對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地的情形作了規定,根據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本次提請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將第五項中的“成片開發建設”限定為“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

該修正案草案還規定:“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佈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質量和效率。”“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對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部分增加規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