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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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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我們總是會聽到政府徵收土地的事情,不過,對於徵收後的有關補助,人們就存在著不少疑問。我國法律對於國有土地的徵收和補助有哪些規定呢?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方面,二次審議稿將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範圍僅限定為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行為。

在未經登記建築的認定和處理問題上,二審稿進一步從程式和實體上對未經登記建築的認定和處理進行了規範。一是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對調查結果進行認定。二是對未經登記的建築的認定和處理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示並送達被徵收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日。被徵收人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或送達後三日內提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何影響

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是被徵收人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在這一方面,二審稿刪除了關於預評估的規定,同時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式進行了細化。

現實中,拆遷人為了實現拆遷利益最大化,作出補償決定中,只是給予被徵收人貨幣補償;2、尤其在舊城改造專案中,拆遷人以各種理由拒絕提供或者只是提供很少一部分原地回遷安置房源,嚴重侵犯被徵收人權益。一定注意法律規定的,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解讀:法律上只是產權調換房屋作了原則性規定,補償決定若對於房屋徵收部門履行貨幣補償和房屋調換,沒有明確義務履行時間,無法申請執行,對被徵收人合法利益無從保障。在拆遷中,出現許多,拆遷人安置房十年不能兌現,被徵收人只是領取一點臨時安置費用,被徵收人最終應該獲得安置房相當於拆遷人打的"白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