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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你一定要掌握! | 購房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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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層面上,只有簽訂了購房合同,才意味著自己真正購買了房子。而在進行購房合同的簽訂的時候,需要注意和掌握哪些細節,尤其是應該留意購房合同中哪些具體的小細節?

開發商收取選號費的行為在我國沒有法律依據。如果選號費收取後,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應當無條件退還;若開發商不退還選號費,可通過向當地建委投訴或向當地縣級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

如開發商沒有取得“五證”或“五證”不全的專案,是不能通過網籤的。如果開發商沒有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出示“五證”,購房人有權依法要求檢視。如果購房人忘記檢視開發商“五證”,也可以通過當地建委網站核實開發商是否取得“五證”。

實踐中,開發商將商品房的鑰匙交給物業管理公司,而物業管理公司往往把購房人是否交納物業管理費作為領取房屋鑰匙的前提,由此產生了大量糾紛。開發商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從法律關係來說,物業管理公司只是開發商的代理人,購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約定的開發商可拒絕交付房屋的情形,物業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絕向購房人交付房屋鑰匙。

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物業管理費是基於《房屋使用、維修、管理公約》和《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購房人不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可依據上述合約的條款,追究購房人的法律責任,而不能以此拒絕向購房人交付房屋鑰匙。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

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於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並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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