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從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開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從2012年開始房產稅試點正式推行,有訊息稱2017年將會全國實施徵收房產稅。這跨度中究竟推出哪些房產稅徵收細則呢?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條例規定製定了實施細則。至此,房產稅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徵收。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物件,以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1]
2011年1月8日,根據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1篇: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公佈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下列地區徵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範圍;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範圍;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範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四、工礦區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開徵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稅務局批准。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記載的房產原值。對納稅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房產原值不實和沒有原值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時期的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六條 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自有自用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經有關部門核定屬危房、不準使用的房產;
七、經財政部門和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山區和其他地區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鎮,由於經濟不發達,房屋簡陋,縣人民政府要求緩徵的,可由縣稅務局上報,經省稅務局批准,可暫緩徵收房產稅。
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可向房產所在地納稅人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局批准,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第九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規定。
第十條 納 稅人應於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現有房產的座落、結構、幢數或間數、面積、原值或租金等情況據實向房主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納稅 人變更地址,新建或購買的房產,產權轉移,房屋添建,改建增減原值,免稅房產出租或營業,應於變更、建成、購進、轉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營業之日起 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區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根據《條例》第一條規定,在暫時核定的城市,縣城、建制鎮開徵房產稅(名單附後)。其中喀什、和田、阿圖什、塔城、阿勒泰、博樂市在一九九O年前減半徵收。
開徵房產稅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徵稅與非徵稅區域的規定,應依照當地行政區劃規定劃定;無區劃規定的,由稅務、民政、城建、公安等部門按實際管理區域共同研究劃定,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公佈執行。
第三條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產權所有單位或個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稱納稅人)。
(一)產權屬於全民或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納稅人;
(二)產權出典的,其承典人為納稅人;
(三)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稅人;
(四)無租使用公房(包括使用免稅單位的免稅房產)的,使用人為納稅人;
(五)出租房產的,出租房產單位和房產出租人為納稅人;
(六)房產為幾個單位共有的,根據各自所佔房產比例分別承擔納稅義務。
規定開徵房產稅地區的房產納稅人,除按規定減稅、免稅外均應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第四條除《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免稅房產外,下列房產亦可免納房產稅:
(一)毀損不堪使用的房屋;
(二)臨時性簡易房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並收租金的集貿市場房產;
(四)企業辦的醫院、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房產。
第五條除《條例》、本實施細則列舉規定免稅的房產外,納稅人因無力納稅或微利、虧損企業的房產,減免稅額在五萬元以下,由縣、市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定期的減稅或免稅照顧;減免稅額超過五萬元不足十萬元的報地、州(市)稅務局核批,超過十萬元的報自治區稅務局核批。
第六條房產稅計稅依據,按國務院《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規定的年限,折舊費未提足一半的,可一次減除房產原值的百分之三十,已提足一半以上的,可一次減除房產原值的百分之四十後的餘值計算納稅;已提足折舊的房產,可不計徵房產稅。
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徵收,於每年四月和十月分兩次交納,每次徵稅期限為一個月。( 綏稜教育資訊網 )
第八條新建、擴建、購進、撥入、租賃或借入而增加的房產,從增加的當月起計算納稅,拆除、調出、出售、損壞而減少的房產,於減少時的次月起停止納稅;因贈送、交換、繼承轉移產權時,新產權人從成立契約的當月起計算納稅。
第九條納稅人應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將現有房屋座落、結構、間數、面積、房產原值、租金收入等情況,如實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申報登記。
納稅人新建、擴建、購進、撥入、租借的房屋以及變更住址、拆除房屋、改建、損壞、變更房產原值的,應在一個月內申報登記。
減免稅單位的房產,亦應依照本規定,辦理申報登記,經稅務機關審查確認後方可免稅。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從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3篇: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購房繳稅_買房全攻略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以房屋為徵稅物件,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釋出了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從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但鑑於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2011年1月,重慶首筆個人住房房產稅在當地申報入庫,其稅款為6154.83元。
方法/步驟
1.房地產稅徵收範圍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地產。
2. 房地產稅納稅人
城市房地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出典者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繳納。對涉外企業和個人暫不徵收城市房地產稅中的地產稅,改為徵收土地使用費。
3.房地產稅稅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在《關於稅制若干修正及實行日期通告》中,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將城市房地產原附加併入正稅徵收,稅率調整為: 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徵,稅率1.2%。 房地產稅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徵,稅率18%。
4.房地產稅計稅依據
為標準房地價和標準房地租價。對座落在廣東省內批准開徵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自有房產,按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依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房產原值是指按稅法規定,在企業帳冊的"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產原值;沒有房產原值或原值不實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
5.房地產稅減免稅規定
下列房地產減徵、免徵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納3年房地產稅。
(2)翻修房屋超過新建費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納2年房地產稅。
(3)廣東省規定:
①華僑、僑眷使用僑匯購買或建造的住宅,從發給產權證之日起,免徵房產稅五年。
②外商投資企業新購買或新建落成的房產,自購買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徵房產稅三年。
③華僑投資企業新購買或新建落成的房產,自購買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徵房產稅五年。
④經稅務機關批准,下列房地產可免徵房產稅:
a.從事農、林、牧業等利潤較低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b.投資於能源、港口碼頭、機場專案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c.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的房產。
6. 房地產稅稅款徵收
城市房地產稅由房產座落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管轄。
廈門市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除從租計徵另有規定外,一律改為每年徵收一次,申報納稅期限為每年6至9月。
納稅義務人應在房地產評價公告後一個月內將房地座落、房屋建築情況及間數、面積等,向買房流程攻略指南 選房資料 購買資格 簽訂合同 貸款流程
當地稅務機關申報。如產權人住址變更,產權轉移或竣工後十日內申報。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房地產,也要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