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暫行條例
- 目錄
- 1、房產稅暫行條例是什麼
- 2、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3、房產稅暫行條例2015
- 4、房產稅暫行條例2016
1房產稅暫行條例是什麼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以房屋為徵稅物件,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第一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物件,按房價或出租租金收入徵收的一種稅。根據最新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來說,其徵收物件包括單位和各人,產權屬於個人的,當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房產稅;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則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房產稅。目前對於這塊政策正在調整中,上海、重慶兩地已實施試點方案,當然大多數的地區還是以細則為準。
按照最新房產稅暫行條例,房產稅徵收是採用比例稅率來的,又分兩類,一類根據房產餘值計徵收,年稅率為1.2%,房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另一類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徵收,年稅率為12%。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根據兩個分類,大家就明確的知道自己該繳納哪些稅,當然也可以根據個人具體條件選擇最節省的方法。
對居民住宅區內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房產,由實際經營(包括自營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房產稅。其中自營的,依照房產原值減出10%至30%後的餘值計徵,沒有房產原值或不能將共有住房劃分開的,按照最新房產稅暫行條例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計徵。
最新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則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具體的公共設施,如: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學校、醫院等用房是不屬於徵收範圍的。
房產稅徵收標準包括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徵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餘值;
2.從租計徵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徵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以當地具體規定幅度為準)。
3房產稅暫行條例2015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下列地區徵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範圍;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範圍;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範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四、工礦區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開徵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稅務局批准。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記載的房產原值。對納稅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房產原值不實和沒有原值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時期的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六條 下列房產免徵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社會舉辦的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醫院、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五、個人自有自用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經有關部門核定屬危房、不準使用的房產;
七、經財政部門和省稅務局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七條 對少數民族地區、山區和其他地區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鎮,由於經濟不發達,房屋簡陋,縣人民政府要求緩徵的,可由縣稅務局上報,經省稅務局批准,可暫緩徵收房產稅。
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可向房產所在地納稅人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局批准,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第九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規定。
第十條 納 稅人應於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現有房產的座落、結構、幢數或間數、面積、原值或租金等情況據實向房主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納稅 人變更地址,新建或購買的房產,產權轉移,房屋添建,改建增減原值,免稅房產出租或營業,應於變更、建成、購進、轉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營業之日起 二十天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除本細則第十條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4房產稅暫行條例2016
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產稅暫行條例》全文2】
一、什麼是房產稅?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房產稅暫行條例》),從當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條例規定製定了實施細則。至此,房產稅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徵收。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物件,以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二、房產稅由誰繳納?
《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房屋的產權所有人。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於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承租人使用房產,以支付修理費抵繳房產租金,仍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的納稅人包括: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產權所有人,簡稱為“產權人”、“業主”、“房東”,是指擁有房產的單位和個人,房產的使用、收益、出賣、贈送等權利歸其所有。
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並付出一定費用,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房產的使用收益權的人。
代管人、使用人,代管人是接受產權所有人、承典人的委託代為管理房產或雖未受委託而在事實上代管房產的人;使用人是直接使用房產的人。
三、什麼是房產稅的徵稅物件?
房產稅的徵稅物件是房產。所謂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房產。
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
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四、房產稅的徵稅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的徵稅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城市的徵稅範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為所轄行政區域。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徵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產稅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現行房產稅採用的是比例稅率。由於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分為從價計徵和從租計徵兩種形式,所以房產稅的稅率也有兩種:一種是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徵的,稅率為1.2%;另一種是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徵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房產稅減按4%的稅率徵收。
六、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怎樣規定的?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10%-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按照房產計稅餘值徵稅的稱為從價計徵;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稱為從租計徵。
(一)從價計徵 房產稅依照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我省規定的減除幅度為30%。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裝置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裝置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裝置;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過道、晒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