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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遺產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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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母離開人世,不出意料的話他們的資產一定是遺留給他們自己的子女。而在這個時候,遺產稅就出現了,當今社會,我國政府在遺產稅上面做了哪些努力呢?具體的暫行條例是什麼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一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徵收遺產稅。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有財產,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徵收遺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三條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下列順序確定:

(一)有遺囑執行人的,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的,為繼承人及受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及受贈人的,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納稅義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下列各項不計入應徵稅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

(二)經繼承人向稅務機關登記、繼承儲存的遺產中種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歷史、美術方面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此類檔案、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請補稅;

(三)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民明並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

(四)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政府簽定的協議中規定免徵遺產稅和遺產;

(六)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徵稅遺產總額和其他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

被繼承認擁有所有權,並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的,只允許扣除五十萬元。遺產稅的免徵額為二十萬元。

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徵遺產稅稅額一應徵稅遺產淨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遺產稅的免徵額及允許扣除專案的金額標準,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遺產稅依照本條例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徵收。

對於遺產稅徵收方式應該進行科學的計算,比如,在上海、北京一套100平米的房產價值一千萬,而在二三線城市只值一百萬,如果以房產的數量來計稅,那麼並不能達到縮小貧富差距的目的,也不公平,而如果按照價值徵收,又對價值高的不公平,如何才能平衡這種矛盾,需要有深入的研究,必須要做到公平合理。

建立完善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就以現如今我國連不動產登記的資料都只能在市區一級共享,如果不完善財產登記制度就貿然推出遺產稅,導致的後果就是,對於財產遍及全國各地的人來說,他們需要分別去各地納稅,還能讓他們逃避累計計算繼承的遺產價值,逃掉很多應繳稅額。

根據近來年的政策來看,遺產稅已經勢在必行,當然一種稅收的設定和徵收,必然不是短時間能夠完成的,它所涉及的東西太多,所以一兩年可能還不會退出,具體如何,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