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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遺產稅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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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社會,在遺產稅的徵收一度興起了千層浪,人們對於遺產稅還是處於比較陌生的境界。對於遺產稅的稅率人們也是摸不著頭腦,今年在稅率上,遺產稅有哪些規定呢?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徵收遺產稅。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有財產,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徵收遺產稅。

無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及受贈人的,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納稅義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履行。

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所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於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護)養的,可按當時年齡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距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

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報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一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

遺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應徵稅遺產淨額。應徵稅遺產淨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總額,扣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不計入應徵稅遺產總額的專案並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允許在應徵稅遺產總額扣除的金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免徵額後的餘額。

到房管部門受理視窗申請房權證交易過戶,房管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審批、出證,繳納交易費、登記費(工本費)、工本印花稅5元,領取房權證。

繼承法規定: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已經不在了,則由順序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在繼承房屋的辦理過程中不用繳稅,在對外賣時需要繳納20%的個稅及其他稅費,這就是我們所說的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