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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房屋租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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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房屋租賃稅

在我們在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當我們已經簽訂了租賃合同的時候,我們需不需要徵收房屋租賃稅呢?這又是一個什麼樣的稅種呢?它主要解決哪個方面的問題呢?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規和稅務部門的委託,對房屋租賃徵收租賃管理費,代徵私人房屋租賃稅和外地駐深企業房屋租賃稅。租賃管理費和房屋租賃稅都是以租金為基礎,按照一定的標準組織徵收。

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是房屋租賃稅費計徵的核心問題。房屋租金收入的認定主要有兩個原則:一是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二是核定租金原則。

《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稅務部門和區主管機關征收有關稅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賃管理費時,以指導租金作為計算基數;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高於指導租金時,以合同約定的租金為計算基數”。

以寶安區為例,《寶安區私人房屋租賃稅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把寶安區私人房屋分為居民自建房和居民非自建房、集資房三類進行分類管理。居民非自建房、集資房採用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確定租金收入。除對需要按實際租金收入開具發票的居民自建出租房按合同租金與指導租金孰高原則確定租金收入外,其它居民自建房採用核定方式確定租金收入。這種採用核定方式認定的租金稱為核定租金。

房屋租賃稅並不是一種獨立的稅種,它是對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幾種稅種的統稱,包括了因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等稅種。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和所得稅的法定徵收機關是稅務部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受地稅部門的委託,代徵私人房屋租賃稅和外地駐深企業房屋租賃稅。

2017最新房屋租賃稅 第2張

私人房屋指個人所有、數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和集資房等。外地駐深企業是指註冊地在深圳市外的企業,包括國內企業及境外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代徵房屋租賃稅稅種包括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營業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所得稅等。其中私人房屋出租應繳納的所得稅為個人所得稅,外地駐深企業出租房屋應繳納的所得稅為企業所得稅。

境外個人在滬購得產權房時外出租,若用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按綜合稅15%減半繳納;2000元以上按綜合稅21%減半繳納。這同國內個人私房出租所繳的稅是一致的。

境外公司在滬購得產權房對外出租,若境內有常設機構的,應當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為租金收入的5%、企業所得稅為30%。如果該機構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和費用憑證的話,原則按租金收入30%繳納。對於境外個人和公司在滬購得產權房自住的也應繳一項房產稅,按居住者入住使用第二個月起扣除總房價20%所剩的餘款一次性繳付。如果涉外房子是通過中介對外出租的話,即房子主人要付一筆中介費給公司,這筆鈔票不管付與不付,稅收仍按租金原收入繳納,不能扣除這筆費用後再繳稅。如果涉外房子連同室內傢俱一同對外出租,稅收仍按租金總收入計算,不能扣除這筆所謂“傢俱使用費”後再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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