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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應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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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如今的商品房,當我們購買之後,車位問題就成為人們主要考慮的問題。那麼,當今社會,小區車位應該歸誰,為什麼有這樣的說法呢?

住宅小區停車位、架空層、車庫、業主活動用房、物業服務用房是小區的配套,如同水箱、消防、電梯等都是附屬配套。就是人防車庫,戰時可以"徵用"為防空設施,這只是"使用權"。公也不能侵害私。開發商是住宅建設者,是通過建設出售而營利,不是商業地產靠車庫的經營營利。(合法變更性質有獨立產權除外)住宅小區一經售出是為了業主居住的,不是開發商經營營利。

隨著社會的發展,相應的制度需要隨形式而變化。在完善制度的同時,更需要去執行。解決小區的物業問題,需要多部門協作,主動作為。作為小區業主,也要學會用各種合法手段積極爭取自己的利益。

以政府產權部門核准登記為準,未獲登記,未取得不動產權證的停車位及公共部分,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裁決,具有撥亂反正、正本清源的劃時代意義,為全國各地方立法和司法審判,提供了審判裁定指導標準。 ​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包括專用車庫和共用車庫內的車位,下同)的歸屬,由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屬於建設單位所有或者相關業主共有。約定屬於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檔案,並可以附贈、出售或者出租給業主。

在物業管理法律關係中,業主應該向物業管理公司給付物業費,業主是債務人,物業管理公司是債權人;而在房屋買賣關係中,業主是債權人,開發商是債務人。

業主不能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為開發商前期的建設質量等問題負責,因此不能以物業管理費來抵消前述遺留問題產生的損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物業管理公司給付物業管理費。

如果開發商將同一車位出售給不同的業主,那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嫌合同欺詐。業主可以持相關購買車庫的合同及付款憑證等證據與開發商進行溝通和交涉,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