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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時機主動出擊 | 地產稅費優惠東風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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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減輕個人買賣普通住房的稅費負擔,從1999年8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房,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並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房,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價原價後的差額計徵。

2.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個人購買自用的普通住宅,暫減半徵收契稅。

3.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4.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用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徵房產稅、營業稅。

5.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減按3%的稅率徵收,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

6.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l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7.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者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繳納標準按不低於所購買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確定。

8.土地出讓金按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和所得收益,已購公有住房產權屬行政機關,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事業單位;屬企業的,全額返還企業。

9.《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對住房轉讓環節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如下: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銷售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房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m2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