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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 案例:傢俱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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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消費者周女士於2004年9月份在某傢俱公司看中了一個衣櫃,當時雖然聞到櫃子氣味不對,但銷售人員表示這是合格產品,新傢俱都會有氣味,周女士因為很喜歡櫃子的樣式,所以就買回了家。一段時間以後,周女士六歲的女兒經常說不舒服,並不斷出現感冒發燒症狀,周女士帶女兒到醫院檢查後被告之孩子患有鼻竇炎,而且免疫力下降。周女士開始懷疑是新買的衣櫃在作怪,遂請市木材傢俱質量監督檢測站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衣櫃的甲醛釋放量為2.8mg/L,遠遠超過我國《室內裝飾材料木傢俱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4-2001》中所規定的1.5mg/L。

周女士以傢俱公司存在欺詐為由將傢俱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傢俱款,並賠償鑑定費、醫療費、精神損害補償金等。法院經審理認為,傢俱公司銷售不合格的櫃子,主觀上具有欺詐故意。但周女士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女兒身體出現不適與櫃子超量釋放甲醛氣體之間有必然因果關係。因此,最後判決傢俱公司退還周女士的購貨款,承擔鑑定費用,並賠償周曹女士2000元。

案例二

2005年5月,消費者劉先生裝修完新房後,在一家比較有名的傢俱城購買了一套臥室傢俱。2005年9月,喜歡養花養草的劉先生老伴在臥室和客廳裡各放了一個魚缸,養了幾條小金魚,但沒過兩天,養在臥室裡的活蹦亂跳的小金魚就全死了。劉先生起初不以為然,就從客廳的魚缸裡澇了兩條放在臥室裡,沒想到,第二天早晨魚又死了,劉先生以為金魚不好養,遂託朋友給弄了幾條生命力比較強的小河魚,結果是隻過了一個晚上,小河魚也全死了。這時劉先生開始警覺,懷疑是剛買了不到半年的臥具有問題,因為裝修時臥室和客廳所用的地板和塗料是一樣的,而養在客廳裡的小金魚都好好的活著呢,為什麼養在臥室裡的魚總死呢?劉先生感到問題嚴重了,於是打電話找到了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室內環境監測中心,室內環境監測中心馬上派專家到現場進行了室內汙染檢測,結果發現室內空氣中甲醛和苯都超過國家的《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劉先生拿著檢測報告,找到了傢俱廠,傢俱廠的態度還不錯,答應給劉先生換一套。

案例評析

上述兩個案例都是因傢俱質量存在問題而引發的法律糾紛,比起其他類似案例,兩位消費者比較幸運的是他們所面對的傢俱公司解決問題的態度還算比較積極,畢竟要比一些經營者在發生糾紛後堅持以傢俱系合格產品為由拒絕消費者的任何退貨或賠償的要求的做法要好得多。但無論如何,對眾多的普通消費者來講,要想真正避免類似的糾紛卻不是一件易事。

目前,我國與傢俱汙染有著直接或間接關係的國家標準主要有4個,它們分別是《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和《傢俱使用說明》。《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和《室內空氣質量標準》這兩個標準針對的是室內空氣,而不是直接針對傢俱汙染。《傢俱使用說明》是從2004年10月1日實施的,其雖然規定傢俱經營者出售傢俱時必須出具傢俱使用說明書,要對傢俱所用的材料、塗料實際含有的有毒物質或放射性等控制指標給予說明等內容,但目前這一規定並沒有得到切實地貫徹落實。因此,我國目前針對傢俱檢測標準使用最多的是《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傢俱中有害物質限量》。但這種檢測有一個致命弱點,那就是隻檢測傢俱的原材料——各種板材,而根據此種檢測方法,大部分傢俱板材都符合標準。可現時生活中造成傢俱汙染的主要原因並不是板材不合格,而是在傢俱的生產加工過程中因黏合、油漆等原因而造成傢俱不合格。因此,我國目前急需制定一部全面控制傢俱產品汙染的標準。

那麼,在全面控制傢俱產品汙染的標準出臺前,消費者遇到經營者以傢俱板材檢測合格為由拒絕消費者的退賠要求該如何維權呢?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因此,出現糾紛後,如果產品不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產品的經營者就必須根據《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要求承擔產品責任,即使符合國家標準,也不能免除經營者的產品責任。

此外,消費者在購買傢俱的時候,一定要在合同當中明確約定:該產品不但要符合傢俱的標準,也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環保標準,因為傢俱是放在房間裡使用的,它如果存在問題肯定會對室內空氣、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影響。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類似的條款了,會對消費者以後的維權非常有利,因為法院是尊重雙方的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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