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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龍巖經濟適用房價格 龍巖經濟適用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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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經濟適用房

目錄
1、龍巖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2、龍巖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3、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4、龍巖經濟適用房價格
5、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6、龍巖經濟適用房政策

1龍巖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龍巖經濟適用房價格 龍巖經濟適用房政策

龍巖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體系,規範龍巖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政〔2011〕88號)、《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龍巖市區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龍政綜〔2010〕414號)、《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重新印發龍巖市區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稽核、配租配售和後續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龍政辦〔2013〕17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龍巖市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龍巖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物件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龍巖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本實施意見所稱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指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行為。

龍巖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龍巖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改辦負責龍巖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核準。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負責龍巖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市房屋、土地權屬登記機構負責協助做好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工作。

2龍巖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龍巖經濟適用房價格 龍巖經濟適用房政策 第2張

龍巖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六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後,可以進行產權交易。

(一)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已簽訂購房合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價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50%收取。

(二)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後簽訂購房合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價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90%收取。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已按市場價購買的超標準面積部分及購買的附屬用房(含雜物間、摩托車車位、小車車位、車庫等),土地性質屬行政劃撥的,須補交土地出讓金。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補交土地出讓金與房改出售公房、集資建房相同,按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總成交價的1%繳交土地出讓金。

龍巖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第七條物價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結合各地段存量住房的一般交易價格,制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各地段的交易指導價格(土地性質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指導價,土地出讓金在取得完全產權時由住戶自行繳交)。

3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龍巖經濟適用房價格 龍巖經濟適用房政策 第3張

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一)申請家庭須滿足的條件:

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1、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並在本市生活居住滿2年以上;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2、申請家庭收入標準:家庭年收入低於3萬元;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3、申請家庭住房困難標準:無房或現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2平方米

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二)不得申請購買的情形:1、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城鎮戶籍的;2、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者出售商品房的;3、夫妻雙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價房、安置房以及參加集資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4、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不滿35週歲(離異滿2年以上或喪偶除外)。

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二、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寫並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龍巖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3、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4、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及實際居住地的住房情況證明;5、申請人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基本工資、各類補貼或其他收入,應由所在單位提供;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社群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書面證明;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6、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現在及曾經工作單位(在外縣(區)、外地市的)所在地房改部門的房改證明。

4龍巖經濟適用房價格

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龍巖經濟適用房價格 龍巖經濟適用房政策 第4張

福建省調整經濟適用房政策,取消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可在核定基準價格基礎上上浮3%的規定。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完善旨在完善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工作,落實惠民政策。

日前,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完善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該辦法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的各項費用稽核、價格確定形式、稽核定價機制等進行了完善,取消了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可在核定基準價格基礎上上浮3%的規定。

辦法的修訂完善,旨在指導市、縣規範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工作,促進政府利民惠民政策有效落實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5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龍巖經濟適用房價格 龍巖經濟適用房政策 第5張

一、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並在本市生活居住滿2年以上;

2、申請家庭收入標準:家庭年收入低於3萬元;

3、申請家庭住房困難標準:無房或現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2平方米。

二、不得申請購買的情形:

1、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城鎮戶籍的;

2、申請之日前5年內購買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夫妻雙方或任意一方已享受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價房、安置房以及參加集資建房等福利性住房的;

4、單身家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不滿35週歲(離異滿2年以上或喪偶除外)。

三、龍巖經濟適用房購房的程式

第一步 領取稽核表

申請購房家庭應按不同類別,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分別領取.

第二步 填表審批蓋章

須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請購房人應如實填寫核定表,交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分別核准蓋章,沒有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核准蓋章。 申請人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在3個工作日內在核定表、審批表或稽核表上核准蓋章,並註明購房家庭最高購房總價標準。

第三步 辦理購房登記

購房申請人須持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核准蓋章後的核定表、審批表或稽核表到市建設開發辦辦理購房登記手續。

購房時申請人持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證件、身份證和稽核通過的核定表、審批表或稽核表,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購房。

6龍巖經濟適用房政策

龍巖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龍巖經濟適用房價格 龍巖經濟適用房政策 第6張

龍巖經濟適用房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體系,規範龍巖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行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政〔2011〕88號)、《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龍巖市區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龍政綜〔2010〕414號)、《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重新印發龍巖市區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稽核、配租配售和後續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龍政辦〔2013〕17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龍巖市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物件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第三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指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行為。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龍巖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改辦負責龍巖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核準。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負責龍巖市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市房屋、土地權屬登記機構負責協助做好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即申請家庭全體成員,下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上市交易時政府可根據房源、價格等因素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即原購房合同簽訂總價,不含購房時發生的各項稅費)加銀行存款利息(計息時段為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款交清之日起至申請回購之日止,利率為申請回購之日的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率)。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起始時間以經濟適用住房契稅稅票開具之日或《房屋所有權證》發證之日或購買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后開始計算。

第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後,可以進行產權交易。

(一)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已簽訂購房合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價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50%收取。

(二)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後簽訂購房合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之日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價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90%收取。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已按市場價購買的超標準面積部分及購買的附屬用房(含雜物間、摩托車車位、小車車位、車庫等),土地性質屬行政劃撥的,須補交土地出讓金。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補交土地出讓金與房改出售公房、集資建房相同,按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總成交價的1%繳交土地出讓金。

第七條 物價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結合各地段存量住房的一般交易價格,制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各地段的交易指導價格(土地性質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指導價,土地出讓金在取得完全產權時由住戶自行繳交)。

第八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屬於以下情形的,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原銷售價格回購,另經濟適用住房房屋裝修不予補償:

(一)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改變使用性質並拒不改正的;

(二)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買、繼承、受贈、析產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非居住類房屋的;

(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須購買其他住房、非居住類房屋或購房人遷往外地、出國定居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急需資金的;

(四)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辦理公積金、商業貸款等住房貸款,因購房人(借款人)不歸還逾期貸款被法院裁定、判決、調解、強制執行的;

(五)政府認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 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屬第八條第(二)項情形應當回購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下達《龍巖市區退出經濟適用住房通知書》,告知退出理由及退出時限,退出期限為3個月。當事人在規定的退出期限內退出的,可按原購房款退回或以市場評估價取得完全產權,並辦理有關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在規定的退出時限內未退出的,從發出通知的第四個月起,經濟適用住房回購款按原購房價格每日扣減0.5‰計算;土地、房管部門凍結購房人所有房屋土地交易手續;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單位可通過司法程式強制遷出。

對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又因各種原因擁有其它房產的,可參照省政府閩政〔2011〕88號檔案關於健全退出機制的有關規定,購房人也可選擇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申請退出時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房的市場評估價(土地性質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評估價,土地出讓金在取得完全產權時由住戶自行繳交)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100%收取。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回購資金從市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中墊支。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取得完全產權須繳納的土地收益等溢價款全額上交市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專戶,專帳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及周邊市政配套。

第十一條 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房改辦統籌安排作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使用,也可安排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輪候家庭購買。

十二條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依法辦理住房繼承手續。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已納入申請家庭成員的,可依法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財產權和居住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繼承人為非本套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不得繼承該經濟適用住房的居住權,但可依法繼承財產權,其財產權的繼承應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實現(按經濟適用住房原銷售價格加同期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利息)。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後,可按規定向政府交納差價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再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辦理住房贈與手續。受贈人為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不需交納差價收益,產權轉移登記後的住房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受贈人為非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可按規定向政府交納差價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再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夫婦離異後可辦理原夫婦之間的住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原夫婦雙方均為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不需交納差價收益,產權轉移登記後的住房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

離異家庭在結婚前以單身人員名義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離異後住房產權歸屬給原配偶方的,若原配偶方已擁有其他房產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的,按照第九條的規定向政府交納差價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再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因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鬚髮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受讓人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的,需向市房改辦提交相關法律文書,可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但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性質不變。受讓人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購買條件的,轉讓人可以申請政府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也可按規定向政府交納差價收益後,取得完全產權再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購房人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辦理公積金、商業貸款等住房貸款,因購房人(借款人)不歸還逾期貸款被法院裁定、判決、調解、強制執行的,抵押權人可以申請政府回購。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後上市交易應繳納的契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相關稅費以及房屋維修資金的處理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關規定執行;回購轉讓所產生的稅費按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購房人應當與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達成一致意見,並提供家庭其它成員的書面同意意見。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應當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出具書面意見。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一般程式:

(一)經濟適用住房住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原《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不動產發票、原契稅完稅憑證、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材料;領取《龍巖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審批表》(附表一),並按要求如實填報。

(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對經濟適用住房住戶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確認是否實行政府回購;確認是否同意上市交易;計算經濟適用住房轉普通商品房的差價款,土地出讓金及土地出讓契稅;收取差價款、開具經濟適用住房轉普通商品房的不動產發票;簽署核准意見。

(三)住戶繳納土地出讓金及契稅,繳交完後將出地出讓金繳款單交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

(四)經濟適用住房住戶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批准的《龍巖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審批表》和經濟適用住房轉商品房補交差價款的不動產發票、土地出讓金繳交憑證等相關材料,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取得完全產權手續;到土地權屬登記機構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劃撥轉出讓手續。

第十九條 對實行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應當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請,填寫《龍巖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回購審批表》(附表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確認回購交易價格,提出是否同意回購意見後,報市房改辦核准。購房人憑《龍巖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回購審批表》,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住房產權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應按季度做好差價收益和回購資金結算工作,並在季後首月10日前將資金繳入市財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專戶。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有特殊情形的,可參照一般程式另行規定具體操作程式。

第二十二條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應建立已變更為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統計制度,每季度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各相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後上市交易中,交易雙方和中介機構應當提交真實材料和真實交易價格。對提交錯誤、虛假材料的,隱瞞住房實際成交價格的,損害國家及他人利益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並記入相關誠信檔案。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意見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