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登記費即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房屋登記費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如下:
1. 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2. 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並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
3. 房屋登記收費標準中包含房屋權屬證書費。房地產主管部門按規定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免收證書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權利人核發房屋權屬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4. 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
5. 房屋查封登記、登出登記和因登記機關錯誤造成的更正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
6. 房屋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領證書,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費。
7. 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
8. 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
9. 經濟適用住房登記,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門牌號碼變更、權利人名稱變更而申請的房屋變更登記,按第二條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交易手續費按照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為每平方米6元。2008年11月0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續費暫減半徵收。
土地登記費按照每宗交易38元來計算。測繪費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36元計算。評估費按照評估價格的0.3%~0.5%進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