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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二手房交易稅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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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二手房交易稅費標準

售購房雙方以合同記載金額為計稅依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及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徵。 (自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個人轉讓非住宅二手房的,按轉讓收入全額的5%徵收土地增值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對單位轉讓二手房產、地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現行政策規定,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並在二手房產、地產轉讓前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契稅由購買方申報繳納,稅率為3%。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暫免徵收契稅;對個人首次購買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稅暫按購房款總額 0.5%徵收。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暫免徵收契稅;對個人首次購買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稅暫按購房款總額 0.5 %徵收。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個人購買普通住房,契稅按購房款總額的1.5%徵收;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契稅按購房款總額的3%徵收。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

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上述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產贈與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不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自2016年2月22日起,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並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資訊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並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徵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