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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限購政策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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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限購政策細則

《關於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市房地產登記(交易)中心,嶗山、城陽、黃島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局各有關處室、單位,各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

為貫徹《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青政辦發〔2011〕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將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購房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籤備案時間為準。合同網籤備案時間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含1月31日)的,不受住房限購政策限制。

(二)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是指擁有本市七區五市戶籍的居民家庭。

(三)家庭擁有住房套數,以新購房時居民家庭在市內七區已辦理產權登記和網籤備案的房屋套數為準。申請人在一套住房中僅佔部分份額的,按其擁有一套住房計算。

(四)購房人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應當為購房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處出具的證明。

二、相關規定

(五)自2011年1月31日起,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購房人在購房前,應先持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係證明等證件原件及影印件到青島市房地產登記(交易)中心領取並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附件1)後,申請出具《住房情況證明》(附件2);嶗山、黃島、城陽三區購房人在購房前,應持上述材料到擬購房屋所在區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領取並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後,申請出具《住房情況證明》。對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予以出具《住房情況證明》。

(六)住房限購政策期間,購房人辦理房屋交易合同網籤備案時,應提供購房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係證明以及《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住房情況證明》;購房人家庭為非本市戶籍的,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住房情況證明》原件等作為合同附件網籤備案。

(七)住房限購政策期間,對不符合限定購房套數政策的,不予提供網籤備案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資訊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資訊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資訊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屋登記,並將其行為通報給相關貸款機構。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資訊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嚴肅查處,暫停其網上籤約。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